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
法定代表人:祝春凰。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冉,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公司员工,住江山市区。
被告:管中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杨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中立、杨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由被告管中立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5月21日止的利息6164.13元,从2021年5月22日至2023年8月20日按年利率6.2%计算给付,从2023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3%计算给付);2、由被告管中立、杨冬梅所有的位于江山市的房地产(不动产证书号:峡私-0766,004924/江国用(1998)字第138-14454号)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由被告杨冬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1日,被告管中立向原告所属的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申请借款1200000元,提供被告管中立、杨冬梅共同共有的位于江山市的房产作抵押担保,经各方同意后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号:9251120190019435),合同约定: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正。2、本合同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借款种类、利率、用途、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3、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月结息。4、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5、合同签订后,到江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同日,被告杨冬梅向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出具了《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同意为该合同中被保证人管中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上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2020年8月25日,被告管中立向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申请借款1200000元并办理了借款借据:1、借款金额人民币1200000元。2、借款用途:贷新收旧(偿还9251120190019435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3、借款期限:2020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0日。4、借款利率:年利率6.2%。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依约向被告管中立发放了1200000元抵押贷款,履行了贷款义务。借款之后,被告借款利息交清至2021年4月20日,并于2021年5月21日系统自动扣息27.87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止的利息6164.13元,原告多次派人向被告管中立、杨冬梅催收未果。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练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冉、被告管中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冬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管中立答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希望延期还款,也同意配合处置抵押房产。
审理经过 被告杨冬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应视其自动放弃对事实和证据抗辩的权利,并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管中立之间的借贷关系、抵押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管中立逾期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管中立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杨冬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被告管中立、杨冬梅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的房地产【不动产证书号:江国用(1998)字第138-14454号/峡私-0766,004924】对前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管中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的利息6164.13元,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2%计算利息,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3%计算利息)。
二、被告管中立、杨冬梅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的房地产【不动产证书号:江国用(1998)字第138-14454号/峡私-0766,004924】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杨冬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6元,减半收取计7828元,由被告管中立、杨冬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