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邹业培,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范水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鑫,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远程中科耳鼻喉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泰鹏大厦****人:韩春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法定代表人:韩春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程中科耳鼻喉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医院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71元,减半收取计30785.5元,由上诉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