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小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宋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0782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琴与被执行人宋砚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3117.45元。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2021年6月11日、2021年月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签批了对被执行人的拘留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签批罚款决定书。。 4、2021年月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82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何兆红 审判员 王树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