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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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彭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巴尔虎旗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尚希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巴尔虎旗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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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