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8层A座9009。

法定代表人:何胜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判 长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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