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住所地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南干路10号。 负责人:王安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社红,男,系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职工。 被告:闫江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山县。 被告:张璐阳(曾用名张露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山县。 被告:张某1,住武山县。 被告:张某2,住武山县。 被告:张磨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山县。 被告:陈天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山县。 被告:杨兴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与被告闫江红、张璐阳、张某1、张某2、张磨生、陈天福、杨兴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天福系现在唯一清楚本案事实的当事人,现在甘肃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被告陈天福缺席将直接影响查清案件事实,故本案不宜再继续审理,需待被告陈天福强制戒毒结束后再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录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年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