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北创科技园**。

负责人毛源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杨正林。

被申请人程根凤。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杨正林、程根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正林、程根凤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杨正林、程根凤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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