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林左旗晟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东河路上京广场C区1-2-01014厅。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利民,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晟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左旗晟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巴林左旗晟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林左旗晟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海霞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晓娟 书 记 员 霍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