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山阴县人。        

被告:孙某,山阴县人,住山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孙某偿还所借款项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8月起,利率按月息2分/元计算至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9日,孙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走款项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利率按月息3分/元计算。2012年,孙某给付我本金10000元、利息20000元;2014年8月,孙某又给付我利息3000元。之后,经我多次向孙某催要该笔借款,孙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为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对李某提交的以孙某名义出具的借据予以否认,认为该借据非孙本人所写,系李自己所写。而李某则称该借据系案外人张某孙某所写,但李怠于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致使本院对待决的系争事实难以查清。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存在法律关系,即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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