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济源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786号中原国际商贸城建材广场B、D号楼206号。 法定代表人:袁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开封县。 原审被告:张智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审被告:吴军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审被告:济源市宣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建材广场B、D号楼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社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飞,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锋、原审被告张智杭、吴军平、济源市宣霖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源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源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济源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995元,由上诉人济源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存智审判员孙东杰审判员段雪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雪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