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肖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
审理经过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雷某某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匡佐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小龙 代理书记员 李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