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志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区。
被告:鹰潭市月湖区甲美灰指甲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602MA3917B994,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南92-09号。
经营者: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女,1986年9月2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系被告经营者妹妹。
审理经过
原告徐志松与被告鹰潭市月湖区甲美灰指甲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徐志松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志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徐志松已预交),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徐志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