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钟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新疆筑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产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罗姣,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和硕县腾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金沙滩旅游度假区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罗姣,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双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33号67区3丘43栋。 法定代表人:肖永海,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罗祥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钟麟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解除对申请人钟麟办理财产保全时所提供担保的房屋的查封,即解除对申请人钟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房产的查封措施。该房屋产权证号为“乌房权证乌市天山区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麟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解除对申请人钟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房产的查封措施。该房屋产权证号为“乌房权证乌市天山区字第XX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 峰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哈山江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