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北票市。

法定代理人:徐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冉,北票市南八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2,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的法定代理人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2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妻子,将母子赶出家门,原告与母亲在外居住,被告与原告母亲分居4年。2020年3月至今被告没有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母亲没有经济来源,现原告生活的各项费用提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租房合同及租房协议,欠条,徐某、赵某1的门诊收费票据处方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年××月××徐某与被告赵某2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男孩赵某1。后原告母亲徐某与被告赵某2分居,原告赵某1与母亲在外租房居住,从2020年3月起被告赵某2未给付原告赵某1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是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被告赵某2从2020年3月起未履行给付原告赵某1抚养费的义务,应适当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从2020年3月起被告赵某2每月给付原告赵某1抚养费600元至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全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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