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成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龙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三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保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没收罪犯黄成刚个人全部财产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被执行人黄成刚所在的服刑监狱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其向本院报告无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成刚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查证被执行人黄成刚个人财产情况的记载;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时,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委托龙陵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黄成刚户籍地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龙陵县人民法院到龙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有存款100.53元,本院于2021年7月5依法将该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21年4月26日,被执行人黄成刚的家属向本院代缴没收款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没收罪犯财产刑的,应当执行刑事判决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案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查证并确定被执行人黄成刚个人财产的具体项目、数量数额及财产处所的内容,移送执行时,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通过调查,除执行到被执行人黄成刚银行存款100.53元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成刚有可供执行没收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保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黄成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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