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兴明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3民初6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潘兴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潘兴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潘兴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