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新安镇西城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09551168C。
法定代表人:卢世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喻,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奇,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杨玉琼,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吴奇、杨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以被告已自行归还欠款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确属自愿,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8元,减半收取5519元,由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