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春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赵亿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做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春霞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312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