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某,现在广西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以(2016)柳州狱减字第122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李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21.7分。该犯系累犯。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明细表、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从严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