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路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75810304。
法定代表人:张尧,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审被告:格尔木顺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中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11068Y。
法定代表人:冉路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岚、原审被告格尔木顺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