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上浦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良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上浦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良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上浦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上浦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上浦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龚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亚倩 书 记 员 匡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