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馥君,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道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馥君诉被告洪道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池馥君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池馥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池馥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