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向日葵家禽养殖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281600811660,住所地兴化市茅山镇南朱庄村北首陈张公路北侧。 经营者:罗树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兴化市向日葵家禽养殖家庭农场因与被上诉人谢国林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8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并作出新的陈述,致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89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兴化市向日葵家禽养殖家庭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继元审判员吴玫 审 判 员 宗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旭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