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霖,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凯,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39号美富商业中心T4栋270008房。 法定代表人:孙秀莲。 被告: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39号宇成朝阳广场T4栋270005房。 法定代表人:孙秀莲。 被告: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39号宇成朝阳广场T4栋270006房. 法定代表人:孙秀莲。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成公司)、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霖、申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成公司、凯通公司、东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逾期租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00187.6元;2.判令三被告按照逾期租金的日万分之二连带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121.8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期间,被告凯通公司、东进公司以“购房返租”的形式卖房。原告与被告凯通公司、东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商铺,同日与被告宇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由宇成公司代为经营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如被告宇成公司无合理理由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附件2为被告凯通公司、东进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承诺为被告宇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至今,被告长时间逾期支付租金,被告宇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凯通公司、东进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宇成公司书面辩称:1.关于租金,因起诉业主人数众多,租金支付情况原告统计和被告统计有误差,被告提交了相关租金支付表格,因核对工作量较大,具体欠付金额需庭后原被告双方再行核对才能予以确认;2.关于违约金,由于受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故逾期支付租金非宇成公司主观因素所致,宇成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另外,违约金金额被告不予认可,没有计算明细,无法确认违约金计算是否正确。 被告东进公司、凯通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6年11月28日,张某某(委托方)与宇成公司(经营管理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1.张某某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美富商业中心”(报建名:宇成朝阳广场)项目B幢一单元1层10064号商铺委托宇成公司经营管理。该商铺类型为商用,建筑面积21.22平方米;2.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3.宇成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止,按168674元/年向张某某支付租金,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4.如宇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应当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日向张某某支付违约金,宇成公司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向张某某支付租金的,张某某可以解除合同。 同日,东进公司、凯通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了《之担保函》,载明:1.本公司确认对本担保函、主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上述签署文本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为签署本担保函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2.本公司承诺为经营管理方在主合同项下对委托方的义务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宇成公司提交的《租金支付月份统计表》,并且根据合同约定,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宇成公司尚拖欠张某某房租共14个月,共计196786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某与宇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某已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宇成公司使用,宇成公司拖欠张某某房租196786元未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张某某要求宇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宇成公司逾期付款,应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故原告张某某要求宇成公司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截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东进公司、凯通公司自愿为宇成公司的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该二公司作为开发商,均出具担保函作为张某某与宇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附件,并承诺签署担保函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故张某某已尽到善意第三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因此,张某某要求凯通公司、东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截至2021年7月31日的商铺租金196786元; 二、被告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20元,由被告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玖鼎 书 记 员  刘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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