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志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巩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阿瓦提县屯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巩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久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张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志铎与巩飞、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案款94238.35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巩飞、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分期向申请人王志铎付款,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王志铎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志铎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地力沙提·吐尔逊 审判员 吴超群审判员艾合麦提·赛皮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买日旦·木合塔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