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志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巩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阿瓦提县屯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巩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久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张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志铎与巩飞、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案款94238.35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巩飞、阿瓦提县飞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久亮、张国平分期向申请人王志铎付款,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王志铎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志铎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地力沙提·吐尔逊 审判员    吴超群审判员艾合麦提·赛皮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买日旦·木合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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