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利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飞,北京磬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利强因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1)川7101民初1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马利强上诉请求:撤销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1)川7101民初1310号民事裁定,依法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其与原审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玖富公司)、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富数科公司)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均是通过原审被告自有平台在互联网上完成,属于典型的互联网案件。原审被告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搭建融资服务平台牟利,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其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作为被侵权人,其所在地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应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受理。综上,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利强与北京玖富公司通过互联网在线签订《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六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我们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系北京玖富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故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北京玖富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就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选择北京玖富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争议,符合前述规定,约定有效,应该遵从。 侵权行为一般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完成,不会随当事人的主观愿望而改变为事实行为。本案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该行为损害了马利强权益,北京玖富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即使存在侵权事由,侵权事由也是因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债权人选择侵权事由提出诉讼,也应该受约定管辖条款约束;即使债权人增列了协议之外的其他主体为被告,也不应该影响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否则约定管辖制度将形同虚设。总之,法律不应该允许当事人通过选择诉因或者增列被告等方式规避约定管辖条款的适用,马利强出于管辖考虑将法律行为主张为事实行为,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故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以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马利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马利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媛媛 审 判 员 于甯一 审 判 员 李文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 东 书 记 员 吴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