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郝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号。

被执行人:刘学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郭中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李爱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郭中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李亚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学青、郭中生、李爱云、郭中银、李亚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学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807.73元及相关利息,郭中生、李爱云、郭中银、李亚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申请执行人与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学青、郭中生、李爱云、郭中银、李亚君于2021年3月16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9000元,剩余本金及相关利息自2021年4月起每月月底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4000元,直至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学青、郭中生、李爱云、郭中银、李亚君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526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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