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64051U。

负责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永松,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炜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维明北大街35号武警家属院1-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DB01Q85。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河北炜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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