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5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何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志文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13-165号裁决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胡志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胡志文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北海仲裁委员会(2020)北海仲字第13-165号裁决由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徐曼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孙小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