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广振,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振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广振酒后驾驶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行驶至本市门头沟区大台镇清水涧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刘广振血液酒精含量为274.1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广振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广振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广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广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广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