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丹,女。 被告:唐燕飞,女。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秀丹与被告唐燕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秀丹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秀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张秀丹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志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