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电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邹朋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电宏与被告邹朋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吴电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吴电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