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杨青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杨青梅、魏县海强贸易有限公司、崔治华、姚洪建、姚洪飞、李焕波、汤书鹏、李志骄、姚学锋、娄瑞虹、昝艳红、马晓勇、昝艳军、常军付、李兰娥借款合同一案中,异议人杨青梅对我院执行(2017)冀0434民初字第1834号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反映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杨青梅主要反映称,其是魏县法院(2017)冀0434民初字第1834号案件的当事人,魏县法院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办案不公,程序严重错误,在没有充分证据下对案件草草作出判决,导致错案、冤案,侵犯当事人权利。反映的问题:一是至今未收到法院法律文书,按有关规定,未送达则不生效,法院这样执行不讲理;二是昝艳军在未明确表示继承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擅自列其为被告,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程序严重违法;三是在法院的第二审判庭庭审期间,昝艳军在庭上睡觉,法庭上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提醒,所以昝艳军对案件一无所知。致使被列为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还毫不知情;四是邯郸市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上“昝进堂”字样,不是本人所签,所以“魏房他证魏城镇字第××号”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魏县法院纠正错误,把房产归还给其。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异议人杨青梅反映的问题一,判决书未送达问题,经查案件审理卷宗,(2017)冀0434民初字第1834号判决书已合法向异议人杨青梅送达。关于异议人杨青梅反映的二、三、四问题,均无证据证明上述问题的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杨青梅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异议人杨青梅的异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青梅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栗桂海 审 判 员 刘雪姣 人民陪审员 李晓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