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安粮东怡金融广场B栋1、42、43层。

主要负责人:王家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璐萍,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飞,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浩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马浩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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