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丁冠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丁冠强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桂050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罚金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丁冠强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所、工商信息等。还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冠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名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丽婷
书 记 员 何燕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