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新阁,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唐河县。
被执行人:肜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唐河县号。
审理经过
李新阁申请执行肜来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28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肜来偿还李新阁13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肜来未履行,李新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6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肜来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4月21日经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肜来名下有房产和住房公积金,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肜来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四、2021年7月15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8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肜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新阁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