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羿平。 被执行人:高宪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4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青岛银行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