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阳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和硕钰天融果蔬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硕县。法定代表人:李彤昱,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袁阳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和硕钰天融果蔬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5日,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阳春于2021年2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我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2021年2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袁阳春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五次查询被执行人和硕钰天融果蔬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婚姻登记、公司信息、财付通、阿里巴巴、公安部车辆、京东、账户存款等相关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和硕钰天融果蔬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均不足额执行,在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被执行人和硕钰天融果蔬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未申报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2021年2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和硕钰天融果蔬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5个,其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7月8日,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袁阳春本院财产调查及财产处置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现已执行案件款0元,未执行案件款为120000元。因被执行人和硕钰天融果蔬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袁阳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和硕钰天融果蔬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120000元,当发现被执行人和硕钰天融果蔬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袁阳春可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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