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支行。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
负责人:吴伯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坚,综合管理部管理员。
被告:李先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5。
被告:丘育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223。
被告:李小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60××××××××××××14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支行与被告李先平、丘育美、李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