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明,剑阁县柳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国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茂英与被告唐国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唐茂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茂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唐茂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  元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成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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