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辉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上海路与南昌路交汇处金域名都小区13栋3口1楼。 法定代表人:李廷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丽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金昌市辉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本区宝林里22区*栋10口4楼*室。 被执行人:张保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民勤县人,大专文化,住本区金域名都*栋3口1楼。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金昌市辉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保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主动将所欠费用全部交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甘0302民初25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弭善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