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大祥区支行,住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199号。

负责人:关毅,系该支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易李,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沸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大祥区支行与被告刘沸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大祥区支行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大祥区支行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大祥区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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