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魏亭:

你与王东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29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9000元;

申请执行费485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9558850505000574738

答辩情况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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