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某米粉店。 法定代表人:康某。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某炒米粉店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某炒米粉店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某炒米粉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某炒米粉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樊晓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闫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