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利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鸡东县新龙兴大理石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南华大街296号。
经营者:白金波,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利生与被告鸡东县新龙兴大理石商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利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利生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利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利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