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秀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胡忠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张新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秀菊申请执行胡忠义、张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昌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已执行标的11,500元,未执行标的58,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开始,每月30日前交付案款1,500元,直至案款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恢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杨永栋 审判员    刘玉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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