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秀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胡忠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张新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秀菊申请执行胡忠义、张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昌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已执行标的11,500元,未执行标的58,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开始,每月30日前交付案款1,500元,直至案款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恢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杨永栋 审判员 刘玉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