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北极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吉超,执行董事。 被告:陈锦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北极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锦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北极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北极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北极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南北极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海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