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第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黎永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第安与被执行人黎永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02民初3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永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第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黎永仁名下无房地产、无汽车。银行有存款20749.21元,已划扣。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曾第安19739.21元,扣划支付执行费1010元。另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把上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4231.7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波
审判员 钟梅
审判员 陈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