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97777007。
法定代表人:孙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欣,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宏新,女,****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刘宏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