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罪犯谭飞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太平川村六组*号。
审理经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丹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飞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辽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22日止。2013年10月22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6年11月17日减刑九个月,2019年5月29日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飞军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4个、考核分297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飞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